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和國務院《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的批復》(國函〔2011〕12號)精神,加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建設,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設立中關村示范區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新專項資金)。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11〕28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專項資金從中關村示范區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在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
本辦法所指產業聯盟是以中關村示范區企業為主體,政
產學研用單位參與,以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為目標,以契約關系為保障,形成明確的資源整合、合作運營、利益分享機制的創新合作組織。
第五條 創新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包括企業及產業聯盟圍繞專利、技術標準、商標和購買科技中介服務開展的創新活動,并優先支持下列項目:
(一)屬于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工程“641”產業集群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
(二)入選中關村示范區“十百千工程”“瞪羚計劃”和“金種子工程”重點培育企業,以及入選中央“千人計劃”、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關村示范區“高聚工程”“雛鷹人才”“U30人才”等領軍人才創辦企業開展的項目。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專利
第六條 支持對象。
本節所指企業是作為發明專利第一申請人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當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申請發明專利時,作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為第一申請人且總排名不超過第三申請人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
本節所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在北京市注冊并為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提供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包括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檢索分析、評估和法律服務等機構。
支持對象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七條 支持企業獲得國際國內發明專利。
(一)國際發明專利。
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申請國際發明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持3萬元,每件專利最多支持其進入三個國家或地區。每家企業年度國際專利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國內發明專利。
對于符合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對其年度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不超過5000元資金支持。
對于年度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件數超過250件以上的企業,超出部分每件專利額外支持1000元,且每增加50件每件支持額度遞增1000元。
對于從未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獲得授權的前5件國內發明專利按照每件1萬元進行支持。同時,對代理該專利的服務機構按照每件1000元進行支持。
每家企業年度國內發明專利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每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度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支持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和重點示范企業提升知識產權綜合運用能力。
對經中關村管委會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共同認定的中關村示范區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和知識產權重點示范企業,支持其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數據挖掘、信息檢索分析、專利預警及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高端運用工作。每年每家領軍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重點示范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開展上述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九條 鼓勵企業提升專利質量。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給予支持。其中,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外觀設計金獎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5萬元的資金支持,中國專利優秀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3萬元、2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資金應給予獲獎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
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升服務水平。
支持服務機構為中關村示范區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知識產權重點示范企業和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高端服務,并根據服務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每年支持不少于10家為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提供服務的優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不同檔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聚發展。
支持中關村示范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聯盟集聚發展。搭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開展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分析研究,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并根據相關工作成效給予專項支持。
第二節 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支持對象。
(一) 本節所指企業和產業聯盟應是標準起草單位的前五名;
(二) 本節所指中關村示范區標準化試點企業是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中關村管委會共同確定的試點企業;
(三)企業或產業聯盟新制定的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技術標準;多家企業或產業聯盟申請同一項技術標準支持資金,由企業和產業聯盟自行協商,原則上由標準起草單位排名靠前的單位進行申請;
(四)“國際標準、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際標準化會議”等涉及國際標準化的項目,應屬于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知名的標準化組織。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或產業聯盟主導制定技術標準。
(一)對已公布的行業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對已公布的國家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持;
(三)對已立項的國際標準提案,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對已公布的國際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的資金支持。若公布的國際標準項目曾在立項階段獲得資金支持,按照該年度國際標準發布項目實際支持金額減去立項階段已支持金額的差額進行支持。
每家企業或產業聯盟,主導制定技術標準獲得支持資金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標準化試點企業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
(一)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工作組秘書處工作,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二)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承擔國家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三)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席、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分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職務,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四)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人員擔任國家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五)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可同時獲得上述(一)、(二)項規定額度的資金支持,同時不再享受第(三)、(四)項的資金支持。同一企業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規定或同一企業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多條規定的,由企業自主選擇一項進行申報;
(六)因企業或產業聯盟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發生調整,按照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更高額度資金支持的,可以申請補差。
第十五條 支持標準化試點企業參加或組織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一)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參加國際實質性標準化會議,累計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試點企業或產業聯盟在北京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按照會議規模和重要程度,最高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組織、承辦會議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十六條 支持標準化組織集聚發展。
支持中關村示范區標準化組織集聚發展。搭建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開展重點產業技術標準分析研究,并根據相關工作成效給予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節 商標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國際國內商標注冊。
對于企業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途徑新注冊的國際商標,于下一年度給予該企業每件商標不超過5000元的資金支持。每年每家企業獲得國際商標注冊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5萬元。
對于每年新獲得普通商標注冊(包括商品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超過30件的企業,于下一年度給予該企業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資金,用于該企業商標使用、保護、管理和商標工作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獲得馳名和著名商標。
對于企業新獲認定的馳名商標,于下一年度給予該企業30萬元資金支持;對于企業新獲認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標(不包括經復審認定的著名商標),于下一年度給予該企業2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于該企業馳名和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管理和商標工作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支持商標示范和試點單位。
對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和經中關村管委會、北京市工商局共同認定的中關村示范區商標示范和試點企業,支持其開展制定商標戰略規劃、商標預警和商標運營等工作。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和中關村示范區商標示范企業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試點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開展上述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四節 購買科技中介服務
第二十條 支持對象。
申請購買科技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應是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購買高端科技中介服務。
(一)信用中介服務。
信用中介服務包括企業信用評級、深度征信、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管理咨詢服務。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1萬元,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二)認證中介服務。
認證中介服務包括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GMP認證、美國FDA認證、歐盟CE認證、CMMI認證以及其他以開拓海外市場為目的的相關產品認證。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包括專利、著作權和商標代理中介服務。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四)評估服務。
評估服務是指企業以融資為目的的企業價值評估和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許可等技術轉移過程中的無形資產評估。包括有形資產評估、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企業專有技術價值評估、企業商譽、品牌價值評估等。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五)技術轉移服務。
技術轉移服務包括在技術貿易、技術許可、知識產權交易、技術援助、技術情報等技術轉移過程中的委托代理服務。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2萬元,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六)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包括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及融資、股權私募、知識產權保護等涉及的法律服務。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2萬元,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購買科技中介服務支持資金實行年度總額控制。單項支持金額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購買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上述各項支持總額上限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由企業在下一年度集中申報。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創新專項資金時,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申請表格可從中關村示范區網站(www.zgc.gov.cn)下載。
第二十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專門機構或各分園管委會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申報的受理和初審工作。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復審等相關工作,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最終審議確定。
第二十六條 審議確定的支持名單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得創新專項資金的單位需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需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企業信息、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創新專項資金使用中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并追回已撥付資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取消與該單位的合作關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原《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41號)、《中關村技術標準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42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商標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23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購買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1號)同時廢止。